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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謙: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家暴行為都應有權勸阻舉報

2015年12月21日20:36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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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劉茸)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起二度審議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組討論上,列席審議的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謙建議,法律應當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家暴行為時介入和舉報。

他建議,在反家暴法第13條中增加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行為的可以勸阻,向有關單位舉報。”這是比照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者舉報”。

此外,《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5條也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鄰居、同事,以及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發現家庭暴力,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控告或者舉報。”

今年8月份上海發生的一起妻子被丈夫剁手案件,案中的女受害人曾向路人求助,但沒有得到幫助,當事人曾表示:“如果當時有人幫忙報個警,我就不會變成今天這樣。” 徐謙援引這個案例,指出草案在總則部分第3條明確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作為原則,在相關條款中增加規定單位和個人的舉報責任,可以使前后相呼應,這不僅有利於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也有利於引領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責編: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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