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 劉茸)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起二度審議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組討論上,杜黎明委員認為,草案規定的“公安機關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他建議將其改為“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監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公安機關應該及時出警,依法處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
根據草案規定,應受害者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對其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加害者跟蹤、接觸、騷擾受害者,必要時甚至可以強制加害者搬出受害者住宅,但這一裁定究竟如何執行才能落到實處,在審議中有不少委員提出疑問。
杜黎明委員認為,草案規定的違反保護令需“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的懲罰,盡管規定執法主體為法院,但從實際操作看這顯然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應該由公安機關執行。“從處罰的及時性和效果來看,公安機關的處理程序更加簡單、快捷,對施暴者的威懾力效果更好。從行為與處罰的適應性來看,由公安機關作為執法主體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的處罰也是比較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