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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議股票發行注冊制:應總結股市異常波動原因

2015年12月23日16:5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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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劉茸)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証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下稱決定草案)。

現行証券法規定,股票發行實行核准制。國務院推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要求從核准制改為注冊制,並對上下關聯事項作出一系列改革,就需要對現行証券法的部分條文調整適用,這是決定草案的立法背景。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証券法修訂草案已經進行了第一次審議,但在二審程序至今仍未啟動的情況下,考慮到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緊迫性,此次事實上是將其中直接涉及相關改革的部分單獨打包,先行進入立法程序。

審議中,多名委員表示理解這一背景,但提醒注意,在改革步調加快時,更要做好風險防范。

杜黎明委員建議,國務院決定中應明確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的安排,“如現行証券法對欺詐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今年4月份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証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將罰款金額提高到50萬以上500萬以下。在証券法尚未修改完成的情況下,決定草案中應增加加大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處罰力度的內容。”

他還建議証監會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對欺詐上市的公司實施強制退市。

尹中卿委員表示,今年股市上半年價格暴漲,下半年急劇下跌,其異常波動“差一點釀成股災並導致引發系統性風險”。他建議,國務院應認真總結這次股市異常波動的原因,完善資本市場的各項制度,最好是能將授權決定實施過程變為証券法修訂的推進過程。

李盛霖委員提出,授權決定可以解決法律障礙問題,但授權以后,國務院實施方案當中不可能設定高於証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罰則。他認為,考慮到罰則的必要性,應加快証券法全面修訂工作。

王萬賓委員認為,上市公司注冊制需要具備兩項“最基本的條件”:完備的法律能夠管住上市公司和中介公司﹔嚴格的法律的責任追究機制。他認為,現行法律完備程度下,要推行注冊制條件仍不成熟。賀一誠委員、張平委員也持類似意見。

范徐麗泰委員表示贊成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但有了一個好的制度,也需要這個制度裡的人能夠明白制度,理解自己的責任,不能一出事就等政府來救。“看到我們的散戶太無知,有的把自己的儲蓄放進去,有的在網絡上面借了大量的款項投進去。股市的消息常常是有人造出來的,不可輕信,如何提高投資者的素質,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責編: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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