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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解讀:對家暴“態度鮮明” 重在預防和制止

2015年12月27日17:07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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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劉茸)反家庭暴力法今日獲表決通過,將於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今日解讀時表示,目前的立法最主要是讓全社會認識到什麼是家庭暴力,並提供一定的預防和制止措施,待全社會對家暴的態度較為明確、認識比較統一時,可就某些爭議較大的問題進一步修法。

反家暴法立法宗旨:重在預防和制止

郭林茂介紹,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專設一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調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媒體及教育機構有責任有義務宣傳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強調政府及有關組織有責任有義務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訓及預防工作。三是人民調解組織及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家庭糾紛、家庭矛盾進行調解。四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應該採取文明的方式,不得採取家庭暴力。

而在制止家暴行為方面,反家暴法同樣有三個方面的亮點。郭林茂介紹,一是強制報告。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其他單位,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責任、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是一個法定職責,不報案會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告誡書。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后,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那麼公安機關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以給他出具告誡書,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並且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証據。

三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狀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強制、威嚇無法進行申請的特殊人,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還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在72小時要做出裁定,是發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不發,特殊情況24小時必須做出。

人身保護令的內容包括:停止家庭暴力,不得跟蹤、追蹤以及騷擾申請人及申請人相關的親屬,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當事人住所等。

法律明確規定,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及有關的社會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法律責任還規定,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訓誡、進行罰款,也可以拘留。

立法考慮:照顧實際 條件成熟再修法

郭林茂還介紹,制定這部法律,尤其在是否擴大家庭成員的范圍、增加家庭暴力的類型問題上,許多修法意見沒有被採納。“中國家庭關系的復雜性和特殊性,要求我們制定這部法律時必須要綜合考慮,我們要對反家庭暴力有一種旗幟鮮明的態度,要堅決反對家庭暴力,但是我們又要考慮到,公權力對家庭關系這種私人空間的介入程度。”

他表示,要考慮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其他部門的看法,同時考慮家庭暴力這種單獨的行為和整個國家制度的設計,在綜合考慮之下形成了目前的法律版本。

但他也表示,隨著對家暴認知程度的統一和條件的成熟,一定時候將會對現在的規定進行補充和修改,使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實際。

目前的法律主要是達到三個目的,“一是讓全社會認識到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許的,國家有這種態度,全社會有這種態度。二是通過制定這部法採取一些措施,我們有辦法使家庭暴力不發生,進行預防。三是通過制定這部法使我們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別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應有的懲處。”他說。

(責編:張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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