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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这一年的全国两会,可以说是中国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新起点。会上,多位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紧扣改革与民生,引发媒体和百姓的广泛关注。本网在2014两会前夕采访了多位在2013年两会中“高光”代表、委员,了解他们这一年“去哪儿”了,都在忙碌什么?如何履职?2014年两会,他们的关注点又将去哪儿?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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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记者 贾玥/文

    蔡继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曾连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201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

    蔡继明是一位很愿与媒体互动的学者。他把办公电话、手机号和工作邮箱都公布在单位网站上,并提供自己所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打包下载。他还连续两年在两会前召开提案/议案信息发布记者会。这在身兼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职务的高校学者中并不常见。

    蔡继明真正走进公众视野与一件争议事件有关。2007年,因取消五一黄金周的建议被政府采纳,他成为了部分网民发泄怨气的对象。有好事者还开设百度贴吧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忍受两年多后,蔡继明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但一审时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官司我会打到底,中级法院不行,就再到高级法院。我希望可以通过这件事情,对互联网环境的改善起作用。”蔡继明在诉百度官司二审前曾这样对采访记者说。

    蔡继明最终二审胜诉。而在履职上,他的执着更多是体现在持续推动土地制度改革上。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15年间,蔡继明几乎年年上会提“土改”;2013年两会,他首次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议案也是关于土地管理法修改的。这份议案直指现行法律导致征地范围过大、房价高企和城乡矛盾等突出问题。

    就像蔡继明自我评价的那样:假日改革是“插曲”,城市化和土地制度研究才是自己的“主业”。他今年将携带有关土地政策的修宪议案上会,也期待这次会议能够为土地制度指明更清晰的改革方向。

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未获答复

    1986年“诞生”的《土地管理法》,在经过三次小修小补之后,2012年底,曾经有机会修改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但最终修正案草案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通过,搁置至今。

    在2013年两会开幕后的第二天,蔡继明就做客人民网介绍自己这份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但议案提交之后,他没有收到关于议案的具体答复。

    “我争取到30名代表联名,应该说达到了立案条件,”蔡继明说,“虽然没有直接反馈,但这一年来围绕土地管理法修改,我陆续参加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以及国土部等部门的讨论会,而且确实能看到,2013年出台的土地政策对我的议案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去年11月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评论认为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信号。

    “我在议案中最重要的观点是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蔡继明说,“这当然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因为该法明确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如果城市土地实行单一国有制的状况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就不可能进入市场。所以当务之急是通过修法将城市土地的性质改变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

    由于“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直接由宪法第十条规定,因此蔡继明今年准备提交一份关于修宪的议案。在上位法得以修改的前提下,作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才能完善到位。

    “因为土地管理法修改一直拖延,所以大家关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就更不可能出台了。”蔡继明告诉记者,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未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以及相应的农村住房财产的抵押、转让,小产权房和城中村等热点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清晰的判别标准。 【纯文字阅读

争取更多农民财产权

    三中全会决定中还就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做出说明,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蔡继明陆续参加过几次国土部研究机构组织的研讨会,各方对于这一点的解读也存在争议。他向记者透露,一位农村事务的负责人就认为,农民的房屋财产权只限于房屋本体,不包括宅基地。蔡继明对此并不认同。

    “财产权是一复数名词,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权。如果房屋财产权只涉及住房,只允许抵押住房,谁会接受这样的抵押品?”蔡继明说,农村集体的宅基地,要允许出租转让抵押,这样房子才能够作为私有财产,在流转当中带来财产性收入。

    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是不动产流转的基本原则。但依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不得单独抵押。这就令农房抵押权的实现存在不确定空间。蔡继明建议土地管理法增设条款,明确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农民的住房连同宅基地可以出租和出让给农村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人员。

    “更应该看到的是,要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不能不让宅基地实现流通。”蔡继明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仅是乡镇企业用地,数量很少,但农村建设用地中大量存在的是宅基地。随着农民进城和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被节省出来,如果本着改革的精神,这部分土地就应该鼓励可以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在采访中,蔡继明反复向记者强调,各方要本着改革进取而不是倒退或维持现状的态度去解读三中全会决定,“否则会就白开了”。他认为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但应明确两个前提:一不要误读,二不能受部门利益干扰。

    对蔡继明这位老委员、新代表来说,2014年两会是他争取土地制度相关法律修改的又一次机会。他告诉记者,将继续发出自己的声音,与其他有共同见解的代表们一道,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最终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人民网记者 贾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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