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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茶餐馆被强拆引巨额索赔纠纷

2013年06月01日08:3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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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游春亮

  “根据规定,对应该拆迁的建筑物应由法院裁定后组织拆迁,在没有收到法院通知且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苦心经营多年的茶餐馆却被相关部门当作是违法建筑物而强行拆除,拆除后却又在原地建起多家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这样的‘行政执法’方式我实在难以接受。”广东省深圳市民揭育秀一脸无奈地说。

  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的一家茶餐馆,在其业主揭育秀不知情的情况下遭莫名强拆,当事人为此提出巨额索赔。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揭育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5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缘起:强拆引发官司

  2007年3月,揭育秀与龙岗区大鹏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签订《租用场地合同书》。合同约定,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租给揭育秀70平方米原空地兴建铺位,土地租金为每月300元,租用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揭育秀有优先续约权。

  2008年6月,揭育秀与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就大鹏影剧院旁一块约300平方米的空地及一间约20平方米的电房签订《场地租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同意揭育秀做餐厅经营,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月租金为1300元;市、区、街道政府需征收或使用该场地时,揭育秀无条件服从,并在公布日起30天内搬迁完毕,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不支付任何补偿金,且该所自公布日起停收当月租金。合同期满后,揭育秀根据该租赁合同在双方默许的情况下将租金持续缴至2011年2月,由于未续签合同,为后来的租赁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1年5月,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称,该所在影剧院旁约300平方米空地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搭建蒙古包等构筑物,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该所于2011年6月10日前拆除,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随后,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向揭育秀发布公告称,该所与揭育秀签订的300平方米租用场地协议书(包括20平方米电房使用)已于2009年7月1日到期,现通知终止双方租赁关系,并限揭育秀于6月10日前自行拆除地上构筑物,逾期则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1年6月,在揭育秀不知情且不在场的情况下,其经营多年的茶餐馆突然被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大面积拆除。更让揭育秀意想不到的是,本被认定为“未经批准”的300平方米争议地上的建筑物被强拆之后,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又在原地建起几间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揭育秀为此一纸诉状将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告上法庭。

  争议:合同是否到期

  2011年12月初,揭育秀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继续履行2007年3月签订的《租用场地合同书》和2008年6月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书》,并恢复原告经营场所原状,且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等行为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达7571641元。

  龙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因当事人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原告又在继续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不定期事实租赁关系,原、被告均有权随时解除这种事实租赁关系。涉案的300平方米土地上已另建房屋,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被告就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均未向政府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建筑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因此,该建筑物被拆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该建筑物的损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物损失人民币158656.4元,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2200元,返还原告电费人民币1502.31元。

  揭育秀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12月12日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日的庭审中,涉案租赁合同是否到期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揭育秀认为,双方于2008年6月签订的《场地租用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而上诉人将租金缴至2011年2月,可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履行合约是知道且无异议的,双方有实质性的租赁关系。而双方于2007年3月签订的《租用场地合同书》有效期从2007年6月至2012年6月,说明双方的交易习惯是整体土地租赁,且每期租赁时间为五年。因此,双方签订的合约依法应为定期租赁合同。

  被上诉人大鹏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则认为,不论涉案房产归属权是谁的,涉案租赁合同已到期,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双方租赁关系,为此要求深圳市中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将择日宣判。

  本报深圳5月31日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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