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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护佑市场经济前行

2013年06月26日14:38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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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岁的成都市民李刚因销售不使用明矾的油条而走红,被大家称为“油条哥”,每天前往购买“放心油条”的人络绎不绝。“油条哥”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人们在一个小经营者身上看到了对消费者的负责,看到了经营者的诚信。他虽然收入微薄,但仍坚持凭良心做人,做放心食品,最终还是赢得了生意。摄影/李华梁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即向社会全文公开草案内容,征集各方意见。一时间,这部与亿万消费者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吸引了众多目光。

  回首20年前的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20年来,消法所倡导的假一赔一、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等朴素的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消法更是一部普及法治精神、促进市场经济规范运行的大法。

  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消费方式、盈利模式、服务内容都发生了今非昔比的变化,修改消法成为一件亿万消费者热切呼唤又关乎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大事。正如全程参与此次修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所言,修改完善消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甚至早日争取国际社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同有巨大的作用。

  顺应经济发展大势

  对中国而言,1978年是一个值得铭记的年份。那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强调将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自此,中国开始向世界打开大门,从计划经济一步步走向市场经济。也是从那天起,下海经商成为一股热潮,手表厂、饮料厂、服装厂等乡镇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各地。

  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市场异常活跃。“市场上的商品愈加丰富,彩电、冰箱、电风扇等耐用消费品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刘俊海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释放出来的庞大的消费需求,又源源不断地拉动着中国经济强劲增长。

  在见涨的行情下,不能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依旧没有彻底走出物资短缺的阴影。“当时还是卖方市场,卖给你什么你就得买什么,买好的,还要搭配坏的。消费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在刘俊海看来,更为可恨的是,在利润面前,一些商家唯利是图的本性逐渐显露出来。“可以说,假冒伪劣商品是层出不穷,比如鞋帽,消费者没穿几天就坏了,电热毯电死人,有的商家甚至把萝卜当人参卖。”刘俊海说,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投诉商家的事件层出不穷。其中,热销全国的冷暖风机就是投诉的热点之一。

  1985年6月,刚刚成立不到一年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在短短几天的时间内收到了8封投诉信。这些来自不同地区、由不同消费者之手写的信件都指向一种产品:冷暖风机。“当时这种进口产品十分紧俏。”中消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让人没想到的是,这种“洋货”竟是劣质产品。有的消费者投诉称,冷暖风机在使用中发生燃烧,引起大火和伤人事故;有的消费者反映,对如此低劣的商品,经销单位不负责维修,更不给退货。他们强烈呼吁中消协能为他们讨回公道。随后,中消协第一次发出了消费警示,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谁进口谁负责,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责成商家接受消费者的退换货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并没有因此而收敛。1992年正式启动的“中国质量万里行”曝光了一组令国人震惊的数字:瓶装汽水不合格率高达64.5%,眼镜不合格率高达70%到90%,上海曾有69%的洗衣粉不合格,北京抽查各大饭店和商店的104瓶高档白酒,只有4瓶是真的,假种子、假农药导致成千上万亩庄稼减产甚至绝收……

  “这是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刘俊海认为,生产的目的是消费,消费又在创造着新的生产需要,是社会再生产循环得以顺利实现的动力。在这位多年来一直研究消法的学者看来,如果不法商贩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惩处,会产生劣币驱除良币效应,进而形成坏人神气好人生气的不正常的商业文化,影响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面对铺天盖地的“假风假雨”,如何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刚刚成长起来的中国经济,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八年磨砺数易其稿

  1993年,刚刚成立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口气通过了三部关于整治市场秩序的法律。在当年6月份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补充规定获得通过。在随后召开的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为此,有人将1993年称为中国的打假元年。

  相比其他两部法律,消法的立法之路并不顺利。“从1985年开始,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便开始组织力量,着手研究起草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告诉记者,这部条例草案于1989年完成,但由于当时已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规,在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时如何在突出条例的统一性的同时,又兼顾地方的实际情况,成为一个难题,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应该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一种共识。正因如此,立法工作一度搁置。

  这期间,呼吁以法律的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声音此起彼伏,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纷纷提出议案。1991年3月底,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仲礼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马大谋等3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后认为,当时正着手起草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的准备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建议,将该法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八五”立法规划。

  进入1992年,消法的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在这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上,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明确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部法律,消法草案在经过反复研究、数易其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于1993年3月底被报请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审议。这期间,围绕着条款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过。“针对消法草案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争议就很大。”陈剑告诉记者,在立法座谈会上,惩罚性赔偿原则得到了工商局工作人员和许多民法学者的赞同,他们认为,将民间“缺一赔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是根治市场伪假行为的灵丹妙药。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虽有道理,但与有关法律相冲突,应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不可逾越民法通则。

  面对争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逐条审议了这部法律。针对分歧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委员们认为,为鼓励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应当对经营者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问题作出规定。自此,之后被中国消费者广为称赞的消法第49条,即惩罚性赔偿条款正式确定下来。

  消法也在1993年的10月31日获得全票通过,共计八章55条,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赔偿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九大权利,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与次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唤醒民众依法维权意识

  立法不易,实施更难。消法实施20年来,正是通过在一个个鲜活的法律案例中的应用,使绝望的消费者获得了应有的保护,也使依法维权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亿万消费者心中。发生于1995年的贾国宇案正是如此。

  这年3月8日,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发生了爆炸,脸和手都严重烧伤的贾国宇从此留下了无法弥补的伤痕。随后的8月,索赔无望的贾父将事故责任人告上法庭。两年后的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卡式炉爆炸毁容案的责任者除赔偿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还必须向受害者贾国宇给付精神赔偿费10万元。这一判决,成为消法实施后,国内首例精神赔偿案例。

  “都说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赔偿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赔偿是万万不能的。作为17岁的花季少女,毁容的贾国宇,获得精神赔偿,彰显了人的尊严。”对这一判决,刘俊海十分赞同。在他看来,法院判决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

  此言不虚。20年来,从郝劲松就火车餐厅发票及退票费发票问题两次起诉铁路系统,到消费者诉家乐福“发票开据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从日航事件,到东芝笔记本事件;从食品药品安全到农药残留,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案例层出不穷。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消法唤起了消费者依法护权的全新意识。普及消法的过程,也是人们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由于明确了自身权利,拥有了法律武器,消费者不再是市场中任人宰割的羔羊,开始成为自立、自强的真正意义上的‘上帝’。在不断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传统道德观、价值观受到巨大冲击,一味忍让不再是人们颂扬的美德,受害而不维权,也被视为对不法行为的纵容。”长年工作于维权一线的陈剑认为,一部消法使亿万消费者从自身生活中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意义,对提高国民素质、确立“依法护权”观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经济注入诚信正能量

  在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与支持的同时,消法对广大商家而言,是否就是洪水猛兽呢?尽管一些商家在表面上并不这样认为,但在实际行动中却想方设法地回避消法。“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用消法;汽车是奢侈品,不适用消法;保险、金融产品购买者不受消法的保护。”针对近年来市场上频频出现的“白马非马论”,刘俊海批评这是一种极为短视的行为。在他看来,这种只注重当前利益,忽略长远发展的商业思维,是自绝于市场的祸根。这也是多位受访者的共识。在他们眼中,商家只有诚信才能赢得市场,而消法就是为市场经济注入诚信正能量的不竭源泉。

  消法实施后,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打假行动,并在商业领域重塑诚信文化。起始于1995年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到目前不断扩容,自愿加入的商家明确表示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按消法解决。同时,商家的思维也悄然发生了改变,一批批企业开始打造自己的质量文化。“计划经济时代,人们过分强调生产的决定作用,忽视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市场经济时期,消费对生产的推动作用日益显现,消费环境的好坏成为显示市场经济秩序优劣的晴雨表,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备受世人瞩目。”陈剑认为,在消法的推动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观念已成为众多经营者的行为准则,这种观念上的更新,为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

  刘俊海更是直言不讳地说,一部消法就是对诚信二字的深度解读。“通过这部法律,商家学会了如何看待自己的义务、责任,如何看待商家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关系,认识到包容妥协的商事生态环境很重要,”他认为,消法颠覆了或者推翻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家单一独享的商业模式,建立了多赢共享的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新型生态环境。

  修法大势所趋

  从1994年到2012年,中消协共受理侵权投诉1208.9万件,成功率高达94.8%,挽回经济损失112.6亿元。

  

  在湖南长沙城南,一家名为“韩日家居”的小商店没有导购,也没有收银员。顾客购物时按价签的标价把钱放到收银箱里,从收银箱里自助找零,在老板留的账本上记账。店主希望通过自己的小店,来影响身边更多的人,让彼此信任的正能量得到传递。图为3月27日,一位女士购物后在账本上记账摄影/李尕

  透过这些数据,陈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消法实施20年来,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的问题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首先,以前的投诉多为百货行业,而现在服务业的投诉也在逐年增加;其次,原来投诉的多为低价商品,而现在出现了高档商品的侵权投诉,比如车子、房子;再次,消费者维权延伸到了更新的消费领域,比如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等。”陈剑告诉记者,与此同时,消费者关注的角度也发生了变化,以前多是关注产品质量,如今延伸到了精神、环境保护等;以前多是替自己维权,现在有更多的人在打公益维权官司;从以前消费者多数会屈从于行业惯例,到现在他们愿意通过法律手段据理力争,试图推动制度的完善。

  然而,不能否认的事实是,一些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颇为艰辛。“比如,最近发生的苹果公司售后维修问题,明显就是店大欺客。”陈剑认为,一些跨国企业在华攫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对中国消费者却极为傲慢和敷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消费者意识的觉醒,消费者除了关注最基本的安全权等权益,更关注有尊严的消费,关注精神层面的权益保护,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向常委会报告消法修正案草案时坦言,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在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及时修改消法不仅是重建诚信文化的迫切要求,也是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需要。“中国经商自古讲的是童叟无欺,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则是强调诚实信用,但是现实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却很普遍,也很严重,致使消费领域弥漫着不安全感,进而导致公众情绪焦虑,最终会危及社会安定。”郑功成委员颇感忧虑地说,不进一步健全法律、不进一步严格法制,就不可能治理这种状况,由此导致的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后果将日益严重。

  “现在国内消费市场不够规范,比如产品质量不过关,假冒伪劣产品较多,还有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消费。”吕薇委员指出,特别是在当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的形势下,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我们完善消费市场、建立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适时启动消法修法程序不仅赢得了委员们的肯定,也是许多学者的心声。“中国梦是一个国家的梦想,也是消费者的梦想,我认为,每个消费者的梦想,就是放心购物,开心购物,无忧购物,幸福购物。”在刘俊海看来,这个梦想并不是非常得苛刻,应该能够实现。但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导致许多消费者在作出购物决定前总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在他看来,从实现“中国梦”这个角度考虑,也应该及时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刊记者/梁国栋)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责编:李楠楠、田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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