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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静诉《卫视周刊》侵权获支持

2014年01月07日06:5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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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杂志《卫视周刊》爆料与潘粤明“重组家庭”,台湾艺人伊能静将该杂志主办方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处《卫视周刊》在杂志的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伊能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

  伊能静起诉称,在2013年8月的《卫视周刊》中,杂志封面等处均用醒目标题并配大篇幅图片刊登了名为《离异产生共鸣——潘粤明 伊能静急重组家庭》的报道。在该文章中,被告一方面在配图中使用“嘴甜抢活干”、“彻夜留宿”等醒目标题,并使用歪曲事实的旁白妄图取悦读者。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所有涉嫌侵权的《卫视周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卫视周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刊登文章是善意的,且被告已经与原告及其经纪人沟通,刊登了致歉信。同时,伊能静作为公众人物具有公众知情权,应该在相应的权利上对公众关注做出让步。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杂志未经采访和调查,仅凭几张偷拍的照片便对当事人较为私密的感情生活进行猜测和想象;在未与当事人核实、确认的情况下,在图片上进行超越事实的解读,构成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该杂志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构成名誉侵权中的诽谤。

  对于涉案报道是否超出公众人物容忍限度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社会公众有知晓该事项的需求,但该需求并不是应当得到保护和鼓励的公共需求,而被告的行为系盈利性行为,且涉案报道并不属实,故被告有关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涉案杂志中存在大量类似“鬼祟怕见人”、“失婚猛追”等明显带有负面甚至贬低性的语言文字,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伊能静的评价,不可避免的对伊能静名誉权造成损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李松)

(责编:陈芳(实习)、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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