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总指使他人虚假诉讼获刑
2014年01月16日06:4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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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现年53岁的被告人钱建强,系江苏省张家港市恒立电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恒立公司清算组组长。自2004年起,钱建强因自己所在公司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多次参加民事诉讼,获得了不少参加民事诉讼的经验。
然而,这些经验没有被钱建强用在正途上,而是让他打起了利用虚假诉讼逃避法律责任的“小九九”。2008年2月,钱建强与张家港当地一家企业的诉讼正在审理阶段,而此时,钱建强通过虚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伪造订购协议、业务往来对账单等证据,指使员工陆少华以自己的恒立公司为被告,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而在获得错误的民事判决书后,钱建强立即将之用在多起民事纠纷诉讼中,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经过审理还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钱建强指使被告人陆少华采取同样的方式,虚构仓储合同转让法律关系,伪造了恒立公司清算组欠其他公司的仓储费,将债权转让给陆少华的协议,并以陆少华为原告,以恒立公司清算组、钱建强为被告向海门市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使该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
案发后,上述两份错误的民事判决文书均被海门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据了解,此前由于虚假诉讼,牵涉到后续诉讼扩大至南通、苏州、南京的三地三级法院的多个判决和裁定,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司法机关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法院在审理后,以被告人钱建强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陆少华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南通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证据、虚构债务,与虚构债权人串通后,由其向法院起诉,以假借款、假离婚、假互赠等方式虚假诉讼,成为考验法院司法公正能力的另一个侧面。”南通市中院法官杜开林认为,类似虚假诉讼问题,的确考验着法官司法能力,尤其是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的案件,法院应谨慎审查,积极主动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顾建兵)
(责编:陈芳(实习)、封欢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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