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重审开庭
2014年01月27日06:4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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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杜萌
1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时隔6天,法庭继续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月21日下午宣布结束对此案的审理。
《法制日报》记者曾在去年两次旁听此案庭审,这一次也旁听了庭审全程。
北京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人孟大鹏,你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了吗?”
“被告人周静,你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了吗?”
审判长询问二被告人后,得知其分别收到了那份刑事裁定书后随即当庭宣告:“被告人孟大鹏、周静在我院2013年7月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我院重新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人孟大鹏、周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据记者了解,在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孟大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周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下达的刑事裁定书中有如下表述:“……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成为此案发回重审的背景。
一宗国际贸易引发诉讼
这起“国际贸易巨额诈骗案”曾于2013年1月25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相隔35天后的3月1日继续审理,直至7月4日第三次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下达一审判决。
记者旁听此案第二次、第三次庭审,了解到如下案情框架:
北京安卡拉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就一起大宗国际贸易的成品油交易达成合作意向,于2010年10月21日与另一单位共同签订了购销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份合同历经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两次磋商修改,最终却以交易失败告终。
中采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向安卡拉公司提供了两张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被安卡拉公司贴现提取,直到中采公司于2011年2月15日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时,要求安卡拉公司返还600万元合同预付款。此时,安卡拉公司拟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向中采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两家公司由此矛盾升级,中采公司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曾任安卡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孟大鹏与公司副总经理周静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诉。
记者两次旁听此案庭审发现,控辩双方围绕此案究竟是合同诈骗还是商事纠纷的罪与非罪逐一就涉案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互质和辩论。在今年1月14日和1月21日两天的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坐席一侧新增了诉讼代理人席位—— 一位律师代理“被害单位”中采公司出庭。
双方充分发表控辩意见
记者旁听庭审注意到,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涉及到国际贸易术语POP文件,即“产品证明Proof of Product,也就是货物证明”。
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庭上指出,两家公司先后三次在合同中均约定安卡拉公司应当按照期限向中采公司提供POP文件,证据证明安卡拉公司至今未向法庭提供POP文件,这表明“被告人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和行为签署了上述协议,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回应称,两家合同中提到所谓的POP文件是“出示”。而根据实际交易,安卡拉公司并不需要向中采公司提供POP文件原件,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扫描的POP文件也是提供POP文件的一种形式,这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控辩双方争执的另一焦点为,安卡拉公司能否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贴现的承兑汇票予以贴现。
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将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贴现的汇票私自予以贴现,以备用金等形式将该款占为己有。
二被告人辩护人则回应称,两家公司在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中认可了安卡拉公司的贴现行为;从中采公司的客观行为看,该公司先提供不可承兑汇票,后又变更为可承兑汇票,这行为本身说明已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另外,中采公司开出的600万元承兑汇票性质是预付款,是可以使用的。
罪与非罪有待最终判决
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审判长在庭审临近结束时进行了总结归纳:
“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均证实安卡拉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没有任何资金,除涉案的业务之外,没有其他业务。被告人并没有在银行开具信用证,说明被告人没有能力。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司是否有相应注册资金或者资金保证并不影响国际贸易合作。被告人孟大鹏提出,信用证开具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由境外银行开具之后再转交境内银行出具保函。
“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明不足,不能认定二被告人具有合同诈骗行为。首先,从合同的履行来看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对此有合同在案,有公司开出的董事会决议。”
记者注意到,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多次提出关于证人出庭、证据相互印证等问题,认为在疑点没有解释清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相关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成立,应宣布被告人无罪。
庭审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时,被告人孟大鹏当庭表示,“这起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希望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人周静则哽咽着希望法庭“还我一个清白”。
审判长在庭审结束时说,“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随即宣布“现在休庭”。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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