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地方债列入人大监督范围
2014年07月30日06:0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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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将其列入各级人大的监督范围。
尹中卿委员认为,必须疏导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违约风险。前几年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各地融资平台贷款急剧增加。从2009年到2010年,省、市、县三级政府性债务从不到3万亿元增加到10.7万亿元,2013年6月又增加到18万亿元。伴随着各种非银行信贷包括融资类信托、私募基金借款的快速增长,大量新增信贷绕开监管限制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剧了信贷配置失衡。据统计,今明两年有37.5%的贷款到期,地方政府进入融资类信托集中兑付期和还债高峰期,偿债压力激增。在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土地财政难以长期为继的背景下,由于融资平台限制、土地财政吃紧、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不少地方政府难以按期偿付,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风险也随之出现。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核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各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管理,防止资金链断裂引发风险传染。
刘政奎委员说,从全国来说,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总体是可控的,但就某个地方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对地方债缺少有效监督,尤其是人大监督。同时也没有建立起问责制度。现在这个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各级人大也开始对负债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还将进行地方债务试点改革。建议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建立起规范的债务信息公开机制、科学的债务评估机制、有效的债务监管机制和严厉的债务问责机制,使地方债务风险真正在可控范围之内。
郎胜委员建议对地方债要加强监控。虽然地方债大多用于实体经济,但是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这些债务,债务风险就有可能引发金融领域的风险。
令狐安委员建议及时将地方政府债务列入各级人大的监管范围。同时,对各级政府的债务额度应规定一个上限。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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