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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网购食品监管“起步”

于浩

2014年08月28日14:56  来源:《中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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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网络购物方面面尚存真空地带,特别是在网购食品上,目前还没有任意一家网商敢于承诺自己是安全的食品网购平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在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

  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入法

  “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这一说法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过网上购买食品经历的网民都认为,网购的食品出了问题也是“人命关天”,所以相比其他网购商品要实行更严格的管理。网购食品此次写进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可谓“与时俱进”。

  针对草案的规定,我国当前最大的第三方平台淘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商家须实名认证才能拿到开店钥匙,经营食品类的商家在提交企业营业、法人、店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后,根据其申请店铺类型不同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材料审核。入驻后,会根据店铺经营范围及状况定期比对,抽查和审核。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淘宝将及时督促商家进行退换货,并采取先行赔付措施。此外,根据商品问题和程度,也会依照国家法定条例协调监督商家进行赔偿或补偿。

  “涉及网购食品的问题,最高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网络销售的问题已经作出司法解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没有直接对个体化的网络交易实行有效的监管,这主要是指大的生产企业和大的网络经营商。随着食品安全体系的健全完善,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不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个体,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凡是从事网上食品交易的提供者,必须要实名,要有资质。像现在这种有个账户就可以在网上销售的方式,会随着监管制度的完善,纳入监管的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网络平台上食品交易的监管,简单来说,是指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的各个环节提供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来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承担连带责任是各方的一致共识。全国人大代表陈世春建议,对于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是作为网络消费者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而且也很难追

  溯。“网络平台第三方应同时承担首责,消费者先追究网商,网商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再追究生产经营者,这样对网络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陈世春建议,网络平台第三方应同时承担首责,消费者先追究网商,网商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再追究生产经营者,这样对网络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作用。

  交易平台概念有待理清

  “关于第三方平台,是否能参考现实生活中的百货商场或者连锁超市,它们本身不参与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或者加工的任何一个环节,但是通过门面的租赁让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参与到交易活动中。从法律的公平性角度说,现实生活中商场承担的责任,是否在网络第三方平台也适用?”第三方交易平台虽然架构在网络上,但很多人希望能参考现实生活中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食品机构,法律规定,如果商家明知食品生产者没有相关的营业执照还提供经营场所的,要追究责任。目前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确,一是表明经营者或者交易平台至少要有两个特点,或者两个构成要件。有一个平台的持续性,这个平台固定在一定时间

  内,为另外两个人进行食品交易搭建一个机制。这和偶发性是有区别的,偶发性可能是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而偶发的民事交易,法律是不会去调整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认为,在大陆法系的制度架构里,如果不是基于情谊关系,而是想做买卖及这种行为是持续性的、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法律上的交易平台,不论是虚拟的还是现实的,都要接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

  有过网上购买食品经历的网民都认为,网购的食品出了问题也是“人命关天”,所以相比其他网购商品要实行更严格的管理。网购食品此次写进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可谓“与时俱进”。图/CFP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网上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机构,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定单。这样一套流程之后等于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具有持续性,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现在首先是要把持续性、比较稳定的网上交易平台,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中。”

  “网商”身份确认尚有争议

  “最近,我发现关注的微博‘粉丝’中有人卖食品,如果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微博平台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微信朋友圈平台,卖东西的朋友大都是凭借自己的信誉,如果无法考证货源的话,单凭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买卖,出了问题微信平台担责吗?”

  “网络平台的创新特别快,谁也没办法预测下一步可能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是不是网购食品的维权会十分困难?”

  ……

  由于网购平台不断丰富和创新,很多网民认为如何认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变得十分困难。“网络交易符合时代发展,这次网购食品被纳入监管,很有意义。草案只是作出一个初步约定,即提供给网络进行交易的生产商要担责任的同时,网络平台也需要负责。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中一次从无到有的尝试,未来需要实施细则和条例才能把各种问题充分考虑进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个人理解微信平台中朋友间的食品买卖,是属于个人行为,叫做互通有无,可能上升不到监管的层面。如果个人通过注册微信公共账号进行销售,这是一种经营行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注册等。法律法规如何把网络销售规定得更完善、有效,还需要实践当中不断去观察和探索。”

  如何认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给出一个定义,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要搭建一个购物的平台,进行交易,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台。个人微博、微信不能当作一个平台,而是个人的朋友圈。

  王晨光也认为,微信平台的商品交易不是持续性的,而是一次性的。“通过微信进行交易,不能形成一个定单,也不能形成网上支付,来往交易都是个人之间,属于偶发性个人之间的交往。个人之间的交往应由民事法律规范去调整是不是构成欺诈,是不是构成侵权,并不是说偶合的个人之间就没有法律管了,就像邻里之间发生纠纷,有现成的法律来管。而对于一个机制性的,稳定的一种交易,显然是应该纳入食品安全法管控范围内,当前就是把食品安全经营行为稳定性的制度纳入到法律框架当中。”

  “互联网上的各种交易行为远比网购食品要复杂得多,比如,个人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要承担责任等。互联网交易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现在监管的是目前网上食品交易中比较定型化的一种形式,并不是把网络上所有的交易都纳入管理,将来可能还会有新问题,还要进一步地完善。”徐景和说。(文/本刊记者 于浩)

(责编:刘茸、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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