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传票易诱发民事案件再审
2013年08月09日06:54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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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邓红阳
赵红旗
同一地址,没有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却接到了败诉的判决书。
发生这样的事情后,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卓,手持判决书开始在南阳、郑州两地奔波申诉。
“好在我们的申诉引起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目前,省高院已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8月8日,李卓抹了把脸上的汗水,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李卓是幸运的,因为他所在公司的诉权将通过再审程序依法予以保障。而有类似遭遇的张文霞,至今还奔波在申诉路上。
“我在郑州市区住,工作单位也在市区,法院向我送达开庭传票却不直接送达,而是邮寄到单位,收发室收到后也没有及时转交,致使我在法院开庭时没有到庭,法院送达缺席判决书时才找到了我。”张文霞说,他们夫妇因房屋买卖被对方诉至法院,拿到判决书后坚持进行申诉。
“送达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被告出庭应诉的基础。但邮寄送达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不仅影响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案件质量,还容易让败诉的被告一方产生‘合理怀疑’,造成缺席判决率、再审申诉率偏高。”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查无此人”被退回
2010年12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宗某诉胜达建筑公司与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3月,卧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胜达公司不服,遂于同年5月向南阳市中院提出上诉。
李卓说,2011年5月17日,胜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阳市中院缴纳了上诉费,但迟迟未收到相关票据,经多次询问,被告知还没收到。但在当年8月2日,他们得知南阳市中院已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就当即与南阳市中院进行联系。
南阳市中院称,开庭前,他们已经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胜达公司邮寄了传票。但传票被标注“原址查无此人”后又退回了法院。
2011年8月3日,胜达公司收到了南阳市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以胜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为由,作出了胜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
“南阳市中院的传票和裁定书在邮寄时,均注明了相同的地址和联系人手机号码,可传票邮件上注明‘原址查无此人’,而民事裁定书的邮件却能顺利送达。”胜达公司在百思不得其解的同时,向河南省高院提起申诉。
在申诉中,胜达公司发现,南阳市中院给他们出具的上诉费缴纳票据上,开票日期为2011年8月2日,而8月1日已对该案缺席审理。
“按照法院移送上诉卷宗流程规定,二审法院应该在办理完上诉费缴纳凭证后,方可接收一审卷宗,否则可以对案件不予接收办理。再加上没有收到传票,按照相关规定,如果邮寄找不到传票上的当事人,还可以公告形式传达。”李卓说,他们的申诉引起了河南省高院的重视,南阳市中院已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邮寄效果不理想
“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送达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通过邮寄送达则有着快捷、高效的特点。”河南省一位法官坦言,当前,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被普遍采用,比例过高,但退回率也较高。
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一位负责人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该法条可以看出,采用邮寄送达是在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体现了邮寄送达的方式是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采用邮寄送达过于广泛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认为,邮寄送达效果并不理想,邮寄送达往往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单位的收发室,送达证上大多都是由这些值班人员签收的,容易事实上造成接收人不能及时收到法律文书。
缺席判决多有变化
“邮寄送达出庭传票容易造成当事人不能出庭,法院则会作出缺席判决。不少当事人也会以没有接到传票为由提出申诉。”郑州市检察院一位民行检察官向记者坦言,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被上诉或申诉后,有80%左右出现改判和发回情况。
这位检察官举例说,虽然有的是因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不属一审错误,但二审的结果还是改判或发回,所以缺席判决一定要慎重使用,特别是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当事一方。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赵增辉认为,应杜绝因邮寄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未收到或迟延收到诉讼文书的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从而保证审理案件程序的公正。特别是承办法官在拟作缺席判决时,要注意审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了缺席的当事人,如果在送达上存在瑕疵,就要通过二次邮寄或者公告送达形式进行补救,防止因送达原因造成错案或者引发“恶意诉讼”。
“在通讯发达、交流方式多样化的今天,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创新方式,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之加以确认和完善。”河南律师张红晓建议,在坚持目前法定送达方式的同时,可同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在“双轨制同步进行”的情况下,收不到法律文书的状况就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本报郑州8月8日电
制图/高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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