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3月10日13:32 来源:中国江苏网 手机看新闻
徐安:
修改现行《刑法》383、386条
把“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的条件改成“数额较大”
现行《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但“以上”多少及如何处刑,规定标准较宽泛。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不一,加上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把握的尺度不统一。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6条的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将数额标准交由“两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
徐安同时还认为,《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对于“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予以定罪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被党纪或行政处分替代,成为一个被弃之不用的虚置条款,使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得不到落实,影响《刑法》统一实施的权威性。因此,亟须以新的立法模式确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适应新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形势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徐安的议案提出了解决方案,首先是《刑法》第383条、第386条不再规定具体定罪量刑数额,而是明确三个定罪量刑档次,将《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兼顾犯罪情节的三个档次,以代替原有的具体数额定罪量刑模式,并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量刑标准授权“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他表示,鉴于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司法解释确定数额定罪量刑也不宜一刀切而采取统一具体数额。建议以数量区间的方式确定各量刑档次的数额标准,同时授权各省级执法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情况,在此数值区间内选择确定能够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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