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发展【3】
万其刚
2014年11月18日10:46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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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
从1988年8月至1995年,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进一步提出了要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尽管还没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但在依法治国与实行法治之间没有根本界限。同时,我们可以认为,实行法治、反对人治,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结果和自然延伸,也是依法办事、依法管(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升华,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打下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1988年9月5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29]1989年6月16日,邓小平同志在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30]三个月之后,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李政道教授时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31]邓小平的这一基本观点,即反对人治,是一贯的、坚定的,是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合乎逻辑的发展,也是他“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32]
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问时说:“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33]这表明: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是治国的方针;在我国,实行法治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问题。这是七年后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准备。
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规定:“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34]这就从根本上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框框,有利于解放思想,对于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具有直接影响。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其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35]可以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为急迫、更为明确的要求。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内在关系。实际上,在此前后,法学理论界提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命题,许多学者则主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并逐渐达成共识。
而这一共识亦渐渐被决策者认可,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提出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3年3月,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在本世纪内,努力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来。”[36]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天之后,乔石同志提出要“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要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要力争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7]1993年4月1日,乔石同志进一步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尽快制定一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在90年代,我们要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相应地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38]
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995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听取了法学专家的讲座,这对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运用法律手段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很有意义的。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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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茸、杨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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