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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的小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适时

2016年09月14日14:4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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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就要闭幕了。根据安排,我对会议作个小结。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这次会议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探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李建国副委员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落实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努力将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会议共收到交流论文87篇,有8个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同志做了大会交流发言。会议分9个小组进行了讨论,各小组还选派代表对本小组讨论情况作了总结交流。大家结合学习领会李建国副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紧扣会议主题,联系本地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作了热烈讨论、广泛交流。

大家一致认为,李建国副委员长的讲话,通篇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适应当前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抓住地方立法工作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阐述,既有战略部署和原则要求,又有具体思路、方案和举措,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对于我们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张德江委员长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家特别提到,讲话立足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和遵循的客观规律,就新形势下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并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作为贯穿全部讲话的一条主线和红线,高屋建瓴,深入浅出,使我们进一步深化了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

大家纷纷表示,要按照讲话要求,切实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建立健全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要紧紧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一关键,坚持依法立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努力突出地方特色,立高质量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积极推进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加强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将中央提出的任务举措落实到位;要不断深化对备案审查这一宪法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在创新和细化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实效,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大家反映,这次研讨会及时总结贯彻实施立法法经验,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凝聚了共识、明确了任务,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取得了丰硕成果。大家提出,回去后要及时向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汇报李建国副委员长重要讲话和本次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努力将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各地在立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从会议交流和讨论情况看,各地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不少好经验。

一是,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有的地方党委注重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每年都确定几部法规列入党委工作要点,分别进行督查,以推动落实。有的地方紧紧围绕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当地实际出发,开展立法工作。有的地方探索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规范,明确向党委请示报告地方立法重大事项范围,规范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立法重大事项工作程序。有的地方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制定党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范围与程序。

二是,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立法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为落实党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提供制度支撑。有的地方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紧紧围绕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项,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有的地方探索开展协作立法,特别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涉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方面,相邻的不同地方先共同协商治理原则、有关标准及法律责任,再分别完成相关立法程序。有的地方突出深化改革,注重创新,通过立法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培育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的地方突出本地特色,加强自主创新、大扶贫、大数据等重点项目立法,为改革提供法规依据。

三是,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认真谋划立法工作机制创新,不断加强在立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积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的地方不断完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等不同环节的工作机制,为发挥主导作用提供保障。有的地方通过主导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变“等米下锅”为“点菜上桌”,把握法规立项和法案起草主导权。有的地方建立“立项通知书”机制,向起草部门明确起草重点和要求,规范起草标准。有的地方建立立法联席会议制度,对立法工作实施全程“领跑”。有的地方发挥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把代表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专业特长、发挥多层级代表作用与创新工作机制结合起来,把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审议制度与创新工作机制结合起来,把发挥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结合起来。有的地方完善人大和政府、常委会法工委和政府法制办的沟通机制,推动政府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各地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取得新进展。有的地方在立法中注重探索和把握立法规律,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地方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加强立法预测和前瞻。有的地方针对专家参与立法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专家参与立法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有的地方把立法调研作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功,不断完善调研制度,加强调研工作。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法规立项及重要制度和利益调整事项的论证咨询机制,完善法规审议表决机制,建立重要条款单独表决、“两审三通过”、隔次审议等制度。有的地方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努力发掘培育其特点与功能,提出要在立法工作中将其统筹好、使用好、培植好。有的地方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或立法专家智囊团,充分发挥各方面专家作用。有的地方推动公开选拔专家、律师进立法队伍制度化,提升立法工作队伍专业化素质。

五是,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的地方探索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与区县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专项评议,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联动的新机制,实现全覆盖。有的地方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适度提前介入,将“问题文件”处理在前,防患于未然。有的地方坚持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常委会确定的执法检查内容和专题询问题目,对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有的地方建立健全报送备案机制、主动审查机制、被动审查机制、督促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有的地方将问题分为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等几类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地方结合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对地方性法规在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有的地方加强备案审查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建立信息化平台。有的地方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抓好人员工作培训,努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能力建设。

六是,注重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各地注重加强对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提炼立法经验,为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会,有的还成立了立法研究所、立法研究中心等机构。比如,广东最近成立了事业单位性质的立法研究所,承担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储备等任务;还创办了专门的地方立法研究刊物,立足本地,面向全国,努力建设成为全国各地立法工作者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凝聚共识的平台。这是有眼光、有魄力、有意义的战略举措,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必将在立法理论研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地方还有很多好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深入总结,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利用这个机会,我也简单介绍一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情况。去年广东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国家安全领域立法,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了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防交通法,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文化自信,制定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审议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加快民生领域立法,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快环境和生态保护领域立法,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从国情实际出发,提出先制定民法总则、再对民事法律进行整合的“两步走”工作思路报中央同意,并及时组织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抓紧开展工作,目前常委会已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坚持立法先行,以打包修改法律、作出授权决定等立法形式,推进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一揽子打包修改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和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等6个授权决定,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大家在讨论交流中还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比如,有同志认为,设区的市存在立法急于求成、贪大求全以及立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应予及时指导;有同志提出,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理解存在分歧和疑惑,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同志表示,批准设区的市法规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标准不好把握,缺乏退回的程序机制,等等。其中有些问题,我们之前曾经探讨过,也有过初步意见。我们考虑,下一步将这些年来历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的领导讲话和会议小结统一印发给设区的市,相信对大家会有所帮助。我们还考虑,在适当时候召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专题会议,集中研究一些大家关注的问题。又如,有不少同志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通过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建立有效机制和平台、规范法律询问答复等方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我们考虑,今年年底继续举办好第六期立法法培训班,实现设区的市培训全覆盖,在此基础上,从明年开始,可以举办立法专题培训,覆盖立项、起草、审议等立法全过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同时尽量拓宽参训范围,逐步建立起常态化培训机制。再如,有些同志提出,为更好地发挥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这个重要平台的作用,建议尽快将其更名为“全国地方立法座谈会”或者“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会议”,我们将积极研究,争取提出明确的意见。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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