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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是新一屆政府的開局之年,也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前啟后的關鍵一年。這一年的全國兩會,可以說是中國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新起點。會上,多位代表、委員的議案、提案,緊扣改革與民生,引發媒體和百姓的廣泛關注。本網在2014兩會前夕採訪了多位在2013年兩會中“高光”代表、委員,了解他們這一年“去哪兒”了,都在忙碌什麼?如何履職?2014年兩會,他們的關注點又將去哪兒?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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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記者 賈玥/文

    蔡繼明,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曾連任三屆全國政協委員,2013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

    蔡繼明是一位很願與媒體互動的學者。他把辦公電話、手機號和工作郵箱都公布在單位網站上,並提供自己所任三屆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打包下載。他還連續兩年在兩會前召開提案/議案信息發布記者會。這在身兼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職務的高校學者中並不常見。

    蔡繼明真正走進公眾視野與一件爭議事件有關。2007年,因取消五一黃金周的建議被政府採納,他成為了部分網民發泄怨氣的對象。有好事者還開設百度貼吧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忍受兩年多后,蔡繼明選擇通過訴訟方式維護權益。但一審時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官司我會打到底,中級法院不行,就再到高級法院。我希望可以通過這件事情,對互聯網環境的改善起作用。”蔡繼明在訴百度官司二審前曾這樣對採訪記者說。

    蔡繼明最終二審勝訴。而在履職上,他的執著更多是體現在持續推動土地制度改革上。在擔任全國政協委員的15年間,蔡繼明幾乎年年上會提“土改”﹔2013年兩會,他首次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提交的議案也是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這份議案直指現行法律導致征地范圍過大、房價高企和城鄉矛盾等突出問題。

    就像蔡繼明自我評價的那樣:假日改革是“插曲”,城市化和土地制度研究才是自己的“主業”。他今年將攜帶有關土地政策的修憲議案上會,也期待這次會議能夠為土地制度指明更清晰的改革方向。

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未獲答復

    1986年“誕生”的《土地管理法》,在經過三次小修小補之后,2012年底,曾經有機會修改關於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的規定,但最終修正案草案未獲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通過,擱置至今。

    在2013年兩會開幕后的第二天,蔡繼明就做客人民網介紹自己這份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但議案提交之后,他沒有收到關於議案的具體答復。

    “我爭取到30名代表聯名,應該說達到了立案條件,”蔡繼明說,“雖然沒有直接反饋,但這一年來圍繞土地管理法修改,我陸續參加過全國人大、全國政協以及國土部等部門的討論會,而且確實能看到,2013年出台的土地政策對我的議案有不同程度的體現。”

    去年11月由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有評論認為這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信號。

    “我在議案中最重要的觀點是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蔡繼明說,“這當然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因為該法明確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如果城市土地實行單一國有制的狀況不改變,農村集體土地就不可能進入市場。所以當務之急是通過修法將城市土地的性質改變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公有制。”

    由於“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直接由憲法第十條規定,因此蔡繼明今年准備提交一份關於修憲的議案。在上位法得以修改的前提下,作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才能完善到位。

    “因為土地管理法修改一直拖延,所以大家關心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就更不可能出台了。”蔡繼明告訴記者,土地制度改革已經迫在眉睫,未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現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農村宅基地改革以及相應的農村住房財產的抵押、轉讓,小產權房和城中村等熱點問題的解決都需要有清晰的判別標准。 【純文字閱讀

爭取更多農民財產權

    三中全會決定中還就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做出說明,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閉幕后,蔡繼明陸續參加過幾次國土部研究機構組織的研討會,各方對於這一點的解讀也存在爭議。他向記者透露,一位農村事務的負責人就認為,農民的房屋財產權隻限於房屋本體,不包括宅基地。蔡繼明對此並不認同。

    “財產權是一復數名詞,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財產權。如果房屋財產權隻涉及住房,隻允許抵押住房,誰會接受這樣的抵押品?”蔡繼明說,農村集體的宅基地,要允許出租轉讓抵押,這樣房子才能夠作為私有財產,在流轉當中帶來財產性收入。

    在我國物權體系中,“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是不動產流轉的基本原則。但依照《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得單獨抵押。這就令農房抵押權的實現存在不確定空間。蔡繼明建議土地管理法增設條款,明確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入股、出租、抵押,農民的住房連同宅基地可以出租和出讓給農村集體所有制成員以外的人員。

    “更應該看到的是,要想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就不能不讓宅基地實現流通。”蔡繼明表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僅是鄉鎮企業用地,數量很少,但農村建設用地中大量存在的是宅基地。隨著農民進城和新農村建設,宅基地被節省出來,如果本著改革的精神,這部分土地就應該鼓勵可以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

    在採訪中,蔡繼明反復向記者強調,各方要本著改革進取而不是倒退或維持現狀的態度去解讀三中全會決定,“否則會就白開了”。他認為政府官員和業內專家可以從不同角度分析,但應明確兩個前提:一不要誤讀,二不能受部門利益干擾。

    對蔡繼明這位老委員、新代表來說,2014年兩會是他爭取土地制度相關法律修改的又一次機會。他告訴記者,將繼續發出自己的聲音,與其他有共同見解的代表們一道,推動土地制度改革最終邁出實質性的步伐。(人民網記者 賈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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