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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向黑心作坊“宣戰”

於浩

2014年08月28日14:55  來源:《中國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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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亮水嫩、肥胖無根本來是形容賣相好的豆芽,但誰知道光鮮亮麗的外表之下,它卻“厚味臘毒”。去年,“新華視點”記者曝光了天津市薊縣邦均鎮石人庄村公路旁一個豆芽加工黑作坊。一間10 平方米的小屋內污水橫流,漂白粉和AB粉隨處可見,數十個大水缸裡裝滿了豆芽。

龔建明委員       洪毅委員     王剛委員

符之冠代表    王隴德委員    雲峰委員

  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分局經偵大隊查處一家生產毒豆芽的黑作坊,現場查獲無根豆芽素若干支,成品、半成品毒豆芽五千多公斤。圖/CFP

  在三十多公裡路程外的馬伸橋鎮北趙各庄村的一處黑作坊內,情景再次重現。“添加這些東西,豆芽賣相好。”作坊主劉興國直言,“沒見誰吃出病來。”這樣的黑作坊不隻天津有,山東、陝西、遼寧、新疆、浙江、上海等地,也查獲多起毒豆芽案。而最近一起被媒體曝光的食品違法案件是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一個小作坊主在涼皮中摻硼砂,一年制售“毒涼皮”約30 萬斤。

  當前,隻要在搜索引擎中輸入冠以“毒”的食品名詞,可以看到案件層出不窮。但這些被曝光的案件也有一個顯著而普遍的特點,有毒食品大都出自小作坊或者小攤販之手。2009 年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雖然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作出了規定,但目前來看,由於小作坊、小攤販具有分散性、流動性、隱蔽性強的特點,對他們的監管仍處於難以管控的狀態。

  基層之聲 :界定模糊,地方立法緩慢

  “對於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食品安全法在執行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可這兩個經營模式卻是老百姓接觸最多、安全隱患最大、管理最難的部分。”來自基層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符之冠在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提出,從法律執行者的角度看,小作坊、小攤販的法律界定存在模糊。從食品的管理范疇看,小作坊可以歸到食品生產環節,食品攤販可以歸到食品流通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法是對食品安全全程監管,不應該把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單獨羅列出來。“我們為什麼對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一直沒有辦法進行完善的管理?是因為監管部門沒有辦法進入許可和審批環節當中。當前設定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是一個大而全的管理規范。打個比方,我要做一個燒烤和蛋炒飯,要許可的話,就得參照餐館的准入標准才能許可,這就自然地把小攤販的管理游離在行政主管的范圍之外。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進行分類審批,根據不同的經營模式對應不同的管理規范,而不是靠萬能的管理規范對所有類型的食品經營者進行管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雲峰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前,特意走訪了一些農牧民,並和基層食品監管部門進行了溝通,發現基層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法律給予明確。“比如,大家到內蒙古買的奶皮子、奶酪、奶酒,牧民一般是用現擠的鮮奶制作,這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吃手扒肉時,牛羊都是現場宰殺、烹飪。這類家庭小作坊的牛羊,多數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疫后再加工制作。目前,很多少數民族特色食品的制作,一般都是家庭小作坊進行生產,並且有自己獨特的配方和制作工藝。牧民在滿足自身食用需求的同時,會將多余的食品主動或應顧客的要求進行銷售,這也是牧民日常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但這種傳統家庭作坊,並不符合有關食品監管的規定。這部法要考慮到這些問題。”

  基層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反映的另一難題是食品安全法雖然明確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但出台相關法規細則的地區卻不多。網友“嘉禾”在中國人大網上發帖表示,“對於食品小作坊和小攤販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由各省、市、區人大常委會制定相應的辦法,但是基本上沒有哪一個省出台了相應的規定。”雖言過其實,但也反映出了當前民眾盼望從上到下,全部實行最嚴食品監管的迫切心情。

  “到2013 年的7 月底,全國有10 個省、市、區出台了這方面的法規。對小作坊或者攤販的監管,各地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監管程度是不一樣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隴德坦言,有的地方說“吃不飽的地方,還先管質量嗎”?意思是要先管糧食安全,不能先管食品安全。對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各地情況有所不同,這也是執法中的重點問題。

  對於地方立法進度緩慢的問題,有專家認為,主要是出台地方性法規不但立法環節多、要求高,而且需要平衡不同負責監管小作坊食品安全的部門利益。因此,各地對小作坊、小攤販食品的監管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

  委員建議 :分類分級,細化法律

  由於小作坊和小攤販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遍及城鄉,其不衛生、食品安全狀況讓人擔憂的問題成為本次草案修改食品安全監管重點之一。

  “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定義。修訂草案中,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稱謂,但沒有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企業的規模界定。按常理講,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所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體,可是第三十七條又專門對小作坊、食品攤位的管理進行了注解。為與第九章的法律責任相匹配,對於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在本法的第十章附則中給予明確的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龔建明認為,在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的違規行為處罰時,一方面,如果採用標准過高,他們承受不了 ﹔另一方面,也會因處罰過重打擊就業,產生一些社會矛盾。“可以根據企業經營規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量化規定,比如把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統稱為‘食品小微經營者’。”

  與龔建明的看法類似,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洪毅也認為,“草案第三十七條關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規定中,‘小作坊’的‘小’字應該去掉。法律條文是否有必要列入,或者是否適用於這一項具體的事務,是以它對社會是否會造成危害來決定的,而不是以規模‘大、小’為原則。不管是企業規模‘大、小’,隻要違反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一個隻有三四個人的小作坊,一個中午賣出幾百盒盒飯,造成了吃飯的人出現食物中毒。這個食品安全事件就不在於作坊的大、小,而在於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和經營規模。”

  對此,符之冠建議,設立分類審批許可的管理規范,完善分級管理模式,對食品安全隱患大的生產者或者是隱患比較大的環節,加強監管。“對企業設定一個隱患或者是安全級別,比如分為ABC 三級。如果一些企業的管理標准高於設定標准,食安部門就沒有必要每天都去巡查。對於安全系數低的企業,食安部門要增加巡查和監管的頻次,來確保食品安全。這樣也會使行政資源得到有效使用。”

  同時,對於草案第三十七條隻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很多委員也提出了不同意見。

  王隴德認為,食品安全法要求各地對小作坊、小攤販的管理制定法規,但到2013年7 月隻有10 個省、市、區出台了法規,大部分省、市、區沒有出台,導致執法監督空白。“這次草案又沒有作具體要求。建議總結十省經驗,提出一些指導性原則,不能僅僅把這個重要任務一交了之。”

  “一些小作坊、小攤販不太在乎名譽,今天叫張家燒餅,清理之后明天可能叫李家燒餅,該加什麼有毒物質還加什麼。對這類黑心小作坊、小攤販,不應該再簡單地把它列為本法以外由各地出台相關的地方法規,而是應有一個指導原則。比如說違法經營者一經查處,終身禁止進入食品行業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剛建議。(文?本刊記者於浩)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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