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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網購食品監管“起步”

於浩

2014年08月28日14:56  來源:《中國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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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在網絡購物方面面尚存真空地帶,特別是在網購食品上,目前還沒有任意一家網商敢於承諾自己是安全的食品網購平台。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提請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也注意到這一問題,並在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証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証。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賠償。

  網絡平台承擔連帶責任入法

  “第三方平台先行賠付”這一說法在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過網上購買食品經歷的網民都認為,網購的食品出了問題也是“人命關天”,所以相比其他網購商品要實行更嚴格的管理。網購食品此次寫進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可謂“與時俱進”。

  針對草案的規定,我國當前最大的第三方平台淘寶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商家須實名認証才能拿到開店鑰匙,經營食品類的商家在提交企業營業、法人、店鋪負責人等基礎信息后,根據其申請店鋪類型不同還需提供《食品流通許可証》《食品生產許可証》《食品衛生許可証》等証件並通過材料審核。入駐后,會根據店鋪經營范圍及狀況定期比對,抽查和審核。一旦消費者發現食品問題,淘寶將及時督促商家進行退換貨,並採取先行賠付措施。此外,根據商品問題和程度,也會依照國家法定條例協調監督商家進行賠償或補償。

  “涉及網購食品的問題,最高法院在《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對網絡銷售的問題已經作出司法解釋。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沒有直接對個體化的網絡交易實行有效的監管,這主要是指大的生產企業和大的網絡經營商。隨著食品安全體系的健全完善,在網絡平台上進行交易,不論是大企業還是小個體,都要納入監管范圍。凡是從事網上食品交易的提供者,必須要實名,要有資質。像現在這種有個賬戶就可以在網上銷售的方式,會隨著監管制度的完善,納入監管的范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對於網絡平台上食品交易的監管,簡單來說,是指從事網絡食品交易、銷售,甚至宣傳的各個環節提供者,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目前來看,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承擔連帶責任是各方的一致共識。全國人大代表陳世春建議,對於新出現的網絡食品安全問題,按照法律要求,食品生產者是第一責任人,但是作為網絡消費者不知道生產經營者是誰,而且也很難追

  溯。“網絡平台第三方應同時承擔首責,消費者先追究網商,網商履行賠償責任之后,再追究生產經營者,這樣對網絡消費者有一個保護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陳世春建議,網絡平台第三方應同時承擔首責,消費者先追究網商,網商履行賠償責任之后,再追究生產經營者,這樣對網絡消費者有一個保護作用。

  交易平台概念有待理清

  “關於第三方平台,是否能參考現實生活中的百貨商場或者連鎖超市,它們本身不參與食品生產、經營、銷售或者加工的任何一個環節,但是通過門面的租賃讓一些食品生產經營者參與到交易活動中。從法律的公平性角度說,現實生活中商場承擔的責任,是否在網絡第三方平台也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雖然架構在網絡上,但很多人希望能參考現實生活中一些普遍適用的法律來解決網購食品的安全問題。

  “對於現實生活中的食品機構,法律規定,如果商家明知食品生產者沒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還提供經營場所的,要追究責任。目前有兩個概念需要明確,一是表明經營者或者交易平台至少要有兩個特點,或者兩個構成要件。有一個平台的持續性,這個平台固定在一定時間

  內,為另外兩個人進行食品交易搭建一個機制。這和偶發性是有區別的,偶發性可能是基於朋友關系、信任關系、情誼關系而偶發的民事交易,法律是不會去調整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認為,在大陸法系的制度架構裡,如果不是基於情誼關系,而是想做買賣及這種行為是持續性的、以營利為目的,才構成法律上的交易平台,不論是虛擬的還是現實的,都要接受食品安全法的調整。

  有過網上購買食品經歷的網民都認為,網購的食品出了問題也是“人命關天”,所以相比其他網購商品要實行更嚴格的管理。網購食品此次寫進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可謂“與時俱進”。圖/CFP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認為,網上第三方交易平台應該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機構,這個平台能夠生成合同,進行網上支付結算,以及網絡交易最后的定單。這樣一套流程之后等於提供了一個比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具有持續性,而不是個人之間的交易。“現在首先是要把持續性、比較穩定的網上交易平台,納入到法制的框架中。”

  “網商”身份確認尚有爭議

  “最近,我發現關注的微博‘粉絲’中有人賣食品,如果出了食品安全問題,微博平台是不是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微信朋友圈平台,賣東西的朋友大都是憑借自己的信譽,如果無法考証貨源的話,單憑朋友之間的信任關系進行買賣,出了問題微信平台擔責嗎?”

  “網絡平台的創新特別快,誰也沒辦法預測下一步可能會發展到什麼程度,是不是網購食品的維權會十分困難?”

  ……

  由於網購平台不斷豐富和創新,很多網民認為如何認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責任變得十分困難。“網絡交易符合時代發展,這次網購食品被納入監管,很有意義。草案只是作出一個初步約定,即提供給網絡進行交易的生產商要擔責任的同時,網絡平台也需要負責。這是食品安全法修改中一次從無到有的嘗試,未來需要實施細則和條例才能把各種問題充分考慮進來。”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院長羅雲波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我個人理解微信平台中朋友間的食品買賣,是屬於個人行為,叫做互通有無,可能上升不到監管的層面。如果個人通過注冊微信公共賬號進行銷售,這是一種經營行為,需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注冊等。法律法規如何把網絡銷售規定得更完善、有效,還需要實踐當中不斷去觀察和探索。”

  如何認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給出一個定義,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要搭建一個購物的平台,進行交易,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台。個人微博、微信不能當作一個平台,而是個人的朋友圈。

  王晨光也認為,微信平台的商品交易不是持續性的,而是一次性的。“通過微信進行交易,不能形成一個定單,也不能形成網上支付,來往交易都是個人之間,屬於偶發性個人之間的交往。個人之間的交往應由民事法律規范去調整是不是構成欺詐,是不是構成侵權,並不是說偶合的個人之間就沒有法律管了,就像鄰裡之間發生糾紛,有現成的法律來管。而對於一個機制性的,穩定的一種交易,顯然是應該納入食品安全法管控范圍內,當前就是把食品安全經營行為穩定性的制度納入到法律框架當中。”

  “互聯網上的各種交易行為遠比網購食品要復雜得多,比如,個人通過互聯網發布信息要承擔責任等。互聯網交易不斷發展變化,我們現在監管的是目前網上食品交易中比較定型化的一種形式,並不是把網絡上所有的交易都納入管理,將來可能還會有新問題,還要進一步地完善。”徐景和說。(文?本刊記者 於浩)

(責編:劉茸、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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