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廣告法:虛假廣告應重罰 舉報人應獎勵
2014年08月30日20:26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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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劉茸)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廣告法修訂草案。許多委員提出,現行修改已經大大提高了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但制度細節還可完善,例如對舉報虛假廣告者實行獎勵等。
根據修訂草案第27條,虛假廣告即“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它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証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修訂草案第54條第1款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需被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委員意見:擴大虛假廣告范疇 加重處罰
董中原委員建議,還有四種情形也可以加入虛假廣告范疇:(一)對商品做片面宣傳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宣傳的﹔(四)以造成與競爭者商品或服務混淆的方式進行宣傳的。
他的理由是,虛假廣告的定義包括“引人誤解”,但具體列舉中卻沒有列出引人誤解的情形,現實中大量存在引人誤解但所述事實並非虛假的情況,對此類行為也應當予以規范。廣告法應進一步明確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並列舉虛假廣告的主要形式,以增加可操作性。
白志健委員則認為,草案對發布虛假廣告等五種情形的處罰以廣告費用為准線,但事實上,相對於違法行為所獲經濟利益,廣告費是微乎其微的,這樣的處罰不足以體現法律的威懾力,他建議將54條中的“廣告費用”修改為“違法所得”。
委員意見:增加對舉報人的獎勵制度
李景田委員說,建議建立對虛假廣告等違反廣告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在廣告監管中盡管行政機關有主動執法權,但由於人力、物力受限,監管往往不足﹔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廣大消費者舉報。他建議加入如下條文:“國家鼓勵公民對虛假廣告等違反廣告法的行為進行舉報,並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和保護”。
孫大發委員也提出,如果對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實行獎勵,不僅能夠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增加維權者的收益,還能調動廣大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動一場對違法廣告的人民戰爭,使消費者成為虛假廣告的“天敵”。
(責編: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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