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國安公署如何執法?國務院港澳辦回應

人民網北京7月1日電(梁秋坪)今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答記者提問。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如何執法”這一問題作出回應。
張曉明表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第55條規定很清楚,駐港國安公署隻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於后續的一些環節,包括香港話叫“檢控”,我們叫“起訴”,也包括審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都規定地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檢察院來負責檢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來負責審判。
張曉明說,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隻能是執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和混亂。
張曉明指出,按照現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說“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系,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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